Jexer Fitness & Spa 會則暨入會協議書
第1章 總則
(適用範圍) 第 1 條
1.本會則暨入會協議書(以下稱「本會則」)適用於台灣捷爾東健身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經營管理之JEXER(以下稱「俱樂部」)之個 人會員及欲加入俱樂部會員之人士。法人會員部分將另行規定。
2.本會則登載於本公司官網,屬公開資訊,請於加入俱樂部之日起算至少3日前 事先審閱。當欲入會者於系統上填寫相關資訊並完成付款後,即視為已完成契 約審閱,並同意本會則所規範之相關協議。
3.關於本公司之相關資訊,謹列示如下:
一、 場所名稱:台灣捷爾東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負責人:大內卓。
三、 統一編號:90331184
四、 履約地點:請參照本公司網站。
五、 營業所在地:請參照本公司網站。
六、 電子郵件信箱:info@jresports.com.tw。
七、 網址:https://www.jexer.tw/。
八、 電話:02-7723-1499。
九、 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請參照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目的) 第 2 條
1.俱樂部宗旨為促進會員身心健全發展,加深會員間情誼,幫助地區社會打造健康有活力之社群環境。
2.俱樂部提供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等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為場館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已張貼於場館明顯處及登載於本公司網站。
第2章 會員
(會員) 第 3 條
1.俱樂部採會員制,僅限會員能持續使用本俱樂部。
2.會籍期限為 10 年。
3.關於俱樂部會員類型、使用範圍、使用費用、使用條款和提供的服務,其新增、變更和廢止皆依俱樂部規定。
4.會員在使用俱樂部設施(含手續)時,須出示經俱樂部認可的會員證或替代會員證的認證方式(以下簡 稱「會員證等」),或在會員出入系統登錄認證。
5.本公司已將預計招收會員人數、現有會員人數、實際可供會員(消費者)使 用之總面積及最大容留人數公布於場館明顯處。
(會員資格)第 4 條
1、會員係指同意本會則及俱樂部公佈的各項規章制度,經俱樂部同意入會,並 提交必要的各項會費和文件者。除本會則第13條規定的情況外,即使沒有使用 到俱樂部服務,會員資格也將視為正常使用,並於原定期限屆滿終了。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俱樂部將婉拒其入會。若為入會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依 本會則第12條辦理。
(1)缺乏作為會員或其監護人之品格和社會信用者
(2)與幫派、反社會勢力有關聯或有毒品問題者
(3)未滿 16 歲者 (但具有特定資格之校園會員除外)
(4)曾與本公司經營管理的俱樂部解除契約者
(5)其他俱樂部判斷不適合成為會員者
2.會員另外加購之私人教練課程,如果會籍到期但所購買的課程尚未完成時,雖無需補足會員資格,但到期後契約即行失效。
(會員資格的轉讓)第 5 條
俱樂部會員資格限本人使用,未經俱樂部同意不得轉讓、繼承或以其他方式概括繼承。辦理會員資格轉讓 手續需繳納新台幣 300 元手續費。
(未成年人) 第 6 條
16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希望成為會員者,須由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申請入會。此時,法定代理人與本人應連帶承擔本會則規定之責任。
第3章 入/退會
(入會) 第 7 條
1.欲入會者需同意本會則並辦理入會手續,於以信用卡刷卡方式繳納入會費500 元及手續費1,000元(總額未超過契約月平均價格之2倍),並審閱服務條款等相 關規定至少3日以上後,即成為會員。自辦理手續時約定之使用開始日期起生 效。除非因法律要求或俱樂部同意,入會費及手續費一旦支付將不予退還,於 終止契約時亦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
2.前項所定月平均價格,以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
3.辦理入會手續時,會員應於系統上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連絡電 話、現居住址、緊急聯繫人及電話號碼以及繳納各項會費所需的資訊。會員應 保證登記內容正確,本公司將依會員於系統上登記之內容管理會員資訊。
4.會員可使用辦理入會手續時取得之會員號碼註冊本公司在網站上提供的服務(以下稱「網路服務」)。會員須於同意網路服務的使用條款後,登錄電子郵件信箱和密碼等規定項目。
5.俱樂部對會員發行經俱樂部認可的數位會員證。會員證等不得出借或轉讓給 第三方。
6.除取得俱樂部事前書面同意以外,會員於契約存續期間,無法轉換至簽約店 鋪以外之其他營業場所。
(個人資料保護) 第 8 條
本公司根據另行規定的《隱私權政策》,妥善使用和管理本公司所經手之會員個人資料。
(喪失會員資格)第 9 條
會員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將喪失其會員資格。
(1) 完成下條規定之退會手續時
(2) 根據第 11 條或第 12 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時
(3) 會員本人死亡時
(4) 根據第 30 條規定,入會之所有俱樂部皆結束營業時
(退會)第 10 條
1.會員因個人因素要求退會時,可隨時退會。惟退會時,應依俱樂部規定之手 續辦理。當月會籍費計算方式,若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 月計。
2.會員完成退會手續後,俱樂部將依會員購買時之會籍費用為基礎,計算退費 金額。退會處理將另行收取手續費新台幣600元。
3.會員完成退會手續後,俱樂部將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4.除特殊情況外,不接受電話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請。
5.契約生效7日內且會員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俱樂部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6.會員若係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而訂約者,雖已使用俱樂部設施,七日內仍 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退會。
7.會員退會前,應以書面或填寫解約相關申請文件通知俱樂部,即生效力。
(契約終止) 第 11 條
1.會員若於俱樂部正式營運前簽訂契約,得於正式開放營運後七日內終止契 約,俱樂部應全額退費。會員應以書面或填寫解約相關申請文件通知俱樂部, 即生效力。
2.會員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自接獲俱樂部通知或知悉事由時起30日內終止契約 者,俱樂部應於契約終止15工作日內依契約規定方式退回已收取之會籍費。且俱樂部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1)俱樂部營業場所搬遷或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但1經甲方同意、2因員工教育訓練或舉辦活動而暫時縮減面積者,不在此 限。第2的情況下,會籍有效期將對上述暫時縮減期間作相對應的延長)
(2)提供之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等少於契約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每月2日以 內例行維修者,不在此限)
(3)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 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履約時
(4)因可歸責於俱樂部之事由致無法履約時
3.因前項(4)之事由而產生退費時,俱樂部另應準用第10條所定方式支付600元 違約金予會員。
4.俱樂部不會對會員贈與價值超過契約總金額20%之贈品。於契約終止時,亦不 會向會員請求返還該贈與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與價額。若俱樂 部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於契約終止時,亦應將各該期間 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契約終止) 第 12 條
1.會員有下列任一情形,經勸告仍無改善時,俱樂部有權立即終止契約。
(1)違反法律、會則或其他俱樂部訂立之規則時
(2)損害俱樂部名譽或擾亂秩序時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壞俱樂部的設施、設備時
(4)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十日內,俱樂部已依約定方式通知會員二十日內完成繳 納而未繳清時。
(5)不遵守工作人員的指示造成俱樂部營運障礙時
(6)在入會或各種申請書上從事虛假陳述時
(7)對他人或工作人員做出造成困擾的行為時
(8)違反第 24 條之禁止事項時
(9)隱瞞符合第 25 條禁止使用規定而使用設施時
(10)其他俱樂部判斷不適合成為會員者
(11)入會手續後,若無法確認持有會籍意願時,俱樂部可以自行判斷終止契約。
2.前項(4)之事由,契約自通知期限屆滿日起視為終止。若俱樂部未依催繳規定 通知會員,而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者所生費用,不得向會員收取。
3.俱樂部於終止契約後,依規定計算餘額退還會員,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 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暫停會籍) 第 13 條
1.會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俱樂部應於7個工作日內辦理暫停其會員資格。
(1)出國逾一個月者。但辦理時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但辦理時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
(3)懷孕者。最長期限為 12 個月,辦理時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
(4)服役兵致難以履約者。最長期限為 4 個月,例外情形依實際徵集令為準。
(5)育嬰或侍親之需要者。但辦理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對象僅限於會員本人或其配偶之 3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的直系親屬。
(6)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者。但因工作繁忙或職務異動者,應檢附公司或 所屬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或職務異動證明文件。
(7)其他因有無法使用健身設備之事由者。辦理時應檢附該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8)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且居住或工作場所位於之直轄市、縣(市)發生社區感染時。
2.前項(2)與(8)之事由,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暫停會籍。前項(2)之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會員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10條終止契約,俱樂部不會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3.除本條第1項規定外,會員如需暫時停止會籍,可以支付俱樂部210元(按次收費)以暫停會員資格。
4.會員在暫停會籍期間不得使用俱樂部設施。
5.暫停會員資格須經事先申請、繳納費用並經俱樂部同意後生效。
6.暫停會籍期間無需繳納會員每月會籍費。暫停會籍期間結束後將開始產生會員每月會籍費。俱樂部將不會另行通知暫停會籍期間結束事宜。
7.除非另有約定,俱樂部不接受溯及申請。
(通知內容變更)第 14 條
1.會員應保證申請入會時申報的資料正確無誤。因資料不正確而導致會員或第三方造成損失,俱樂部不承擔任何責任。
2.會員申請入會時申報之資料發生變更時,會員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4章 各項會費
(各項會費)第 15 條
1.每月會籍費由俱樂部另行訂定並公告於本公司網站。本公司將按月收取每月 會籍費。
2.租借費用(租借儲物櫃、設備用品等)(以下稱「各項其他費用」)由俱樂 部另定金額,並公告於場館明顯處,各月會籍費與租借費用以下合稱「各項會 費」。
3.會員繳納各項會費以獲得使用俱樂部設施以及繼續會籍的權利,請於指定日期之前繳納。
4.因前項所述事由,不得以有無使用為由拒絕繳納各項會費。
5.會員有義務繳納各項會費直至辦理完退會手續,如有未繳納之各項會費,應全額繳清。
6.因約定會籍期間而享有各項會費折扣優惠者,若未滿約定期間即退會,或期間內有暫停會籍導致未滿足約定入會期限時,其優惠無效。將追溯計算入會後經過之時間,並須支付與各項正規之各項會費的差額。
7.預繳多月會籍費和各項其他費用,於契約期內退會時,各項會費將按俱樂部另定的標準進行退款。
8.會員如需變更各項會費契約,應每月在俱樂部指定日期前以俱樂部指定的方式提出申請。
9.本條約定之各項會費係由會員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
(使用費) 第 16 條
1.需要繳納使用費的會員類別之會員,使用俱樂部時應繳納另行訂定的使用 費。此外,使用本公司經營之其他俱樂部時,需另行支付使用費。
第5章 設施的使用
(服務提供)第 17 條
俱樂部於營業時間內,可提供之服務內容請詳附表1。場館內提供之器材如有維 修之情形,本公司將揭露於場館明顯處及公布本公司網站。
(暫停營業)第 18 條
1.俱樂部可因下列原因限制使用或臨時關閉其全部或部分設施。
(1)所進駐之複合設施停業時。
(2)當本公司因行政指導、法律法規等重大事由而本公司判斷無法避免時。
(3)本公司因建物翻修、設施檢查修理等工程而判斷無法營業時。
(4)由於各系統的維護或系統故障而導致本公司判斷無法營業時。
(5)其他本公司判斷有必要在一定期間內停止營業或限制使用時。
2.如遇緊急停業情況,可能無法提前通知。
3.如若發生暫停營業之情事,俱樂部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會員,並不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如發生暫停營業之事由係可歸責於本公司時,將另準用第10條所定方式支付600元違約金予會員。
4.會員若因此欲終止契約,應以書面或填寫解約相關申請文件通知俱樂部,即 生效力。
(設施使用)第 19 條
1.會員只能在每種會員類型規定的使用範圍內使用。
2.會員在使用設施時必須穿著合適的服裝。
3.會員要參加團體課程時,至遲須於上課前一小時通過官網或專屬應用程式進 行預約。
4.若無法參加已預約的團體課程,需要通過官網或專屬應用程式取消。若未辦 理取消手續而缺席團體課程,透過官網或專屬應用程式進行預約的功能可能因 此被暫停7日。
5.會員應根據自身健康狀況,不得利用設施進行不當運動或超出負荷的運動。
(訪客的使用)第 20 條
1.有會員陪同之非會員(以下稱「訪客」)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可使用俱樂部。
(1)符合第4條會員資格的人士
(2)使用俱樂部時已另行支付訪客使用費的人士
2.訪客可以使用所有設施。但若俱樂部認為有必要,可以限制其使用範圍。
3.訪客應登記確認設施和服務的使用資格以及因應業務及緊急處理所需的資訊 (即本會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資訊),並且與會員同樣適用本會則。
(拾獲之遺失物、遺留物、財物之處理)第23條
1.現金、貴重金屬等貴重物品,作為拾獲之遺失物保管一定期限後,移交給警方。其他遺留物品將在俱樂部另行規定的期限後加以處分。但若另有規定(大樓管理公司的管理規則等),則依其規定。
2.會員退會(包括解約)時,應在俱樂部使用期限最後一天之前取回其在俱樂 部內的物品。
3.若會員退會(包括解約)1個月後仍未領取留置於俱樂部內之所有物,視為會 員放棄其所有權,俱樂部可撤除並處理該物品。此時,會員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禁止事項) 第 21 條
1. 俱樂部禁止會員在設施內從事下列行為:
(1)違反法律法規、俱樂部會則、各項規定等行為
(2)在未經俱樂部許可之場所拍攝或未經拍攝對象同意進行拍攝 。
(3)未經許可進行銷售物品或私人教練等攬客行為、推銷行為、金錢借貸、政治活動、聯署活動
(4)誹謗他人或工作人員
(5)對他人或工作人員進行暴力、滋擾、恐嚇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7)對他人或工作人員進行站崗式等候、跟蹤、攀談騷擾等行為
(8)無正當理由以交談、電話等方式干擾工作人員工作的行為
(9)妨害他人使用的行為
(10)猥褻、偷窺、暴露等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11)破壞俱樂部設施、器材、備品,塗鴉或將館內物品攜出之行為。
(12)未經俱樂部同意將動物帶入館內。
(13)攜帶刀具、爆裂物等危險物品進入館內
(14)在建築物內吸煙
(15)不遵守使用時間、離館時間而在建築物內逗留
(16)使用時不遵守俱樂部規定的日式SPA使用規定
(17)將會員證出借、提供給第三方
(18)俱樂部認定會員不應有之行為
2.會員如有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俱樂部可要求該會員立即離場。
(禁止使用、限制)第 22 條
1. 在下列情況下,俱樂部可以禁止或限制使用設施。
(1) 不符合第 4 條規定的使用資格時
(2) 患有可能引起集體感染的疾病時
(3) 出現暫時性肌肉痙攣或喪失意識等症狀的疾病時
(4) 因飲酒等帶有酒氣時
(5) 醫師指示禁止運動或入浴時
(6) 因判斷力或體力缺乏或不足以及疾病、年老等原因,使俱樂部判定無法正 常使用設施時
2.如出現帳號之不當利用網路服務等情況,俱樂部可暫停該帳號的使用。
第6章 其他
(各項會費等的變更)第 23 條
對於會員依據本會則應承擔之費用、使用範圍、條件及設施管理系統,俱樂部 認為有變更或廢止之必要時,原則上應在變更或廢止日之30天前告知或通知會 員。若會員於變更或廢止日前未依本公司或俱樂部規定的方式表示不同意本會 則之變更或廢止,則視為該會員同意本會則之變更或廢止。如會員不同意本會 則之變更或廢止,則可依本會則第11條終止會員契約。
(消費資訊及廣告)第 24 條
俱樂部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俱樂部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會員所應 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各項規則之遵守)第 25 條
對於本俱樂部另行規定之設施及服務相關重要事項、使用條款、規則、注意事 項等,會員應視同本會則加以遵守。
(會員之損害賠償責任)第 26 條
會員在俱樂部內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造成俱樂部或第三方損害時,會員應自 行承擔其賠償責任。
(免責事項) 第 27 條
1.會員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在俱樂部內發生的任何傷害或疾病、盜竊、遺 失或其他事故時,請客人自行負責。
2.俱樂部不會在更衣室內安裝任何監控設備,以保護會員隱私。因此,儲物櫃 僅供臨時存放衣物和物品使用,請小心避免存放物品的損壞、遺失或被盜。
(會則之修訂)第 28 條
1.本公司可對本會則進行修訂。修訂效力適用於所有會員。另外,會則修訂 時,俱樂部應至少提前1個月告知會員。
2.有關本會則及俱樂部各項規則的通知應在設施內公布、以及透過本公司網 站、網路服務或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進行,會員應留意俱樂部之通知。
3.若會員於變更或廢止日前未依本公司或俱樂部規定的方式表示同意本會則之 變更或廢止,則視為該會員不同意本會則之變更或廢止。將依本會則第11條終 止會員契約。
(通知)第 29 條
1.俱樂部原則上透過本公司網站公告、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向會員通知。但依 聯絡、通知之內容,亦可能採用傳統郵件發送。通知將發送至會員在俱樂部登 記之電子郵件信箱或住址。對於會員因故未能收到發送至該電子郵件信箱或地 址等的電子或書面通知之情況,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俱樂部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於24個小時以前,於館內明顯處及網站公告。 但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 事人之事由致無法營業者,不在此限。
(1)俱樂部營業場所搬遷者。
(2)俱樂部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業者無法正常營業或有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事由者。
3.俱樂部若未能證明前項通知及公告,致會員權利受損時,俱樂部應無條件賠 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未盡事宜之處理) 第 30 條
1.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2.會員同意俱樂部根據簽約時的個人資料發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其效力等同於 書面訊息。事後會員與俱樂部之間產生任何糾紛,於訴訟、仲裁、調解或任何 其他法律爭議解決程序時,皆不可主張此類電子訊息因非書面不具備署名要件 而無效或不成立。
(合意管轄) 第 31 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會 員可主張以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會則之生效)第 32 條
會則修訂公告日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公告日前已入會之既有會員擁有 30 天審閱之權利,故對於既有會員本會則自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起生效。